因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致使合同终止的原因称为( )。A.债的混同B.债的抵销C.债务免除D.提存
因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致使合同终止的原因称为( )。
A.债的混同
B.债的抵销
C.债务免除
D.提存
B.债的抵销
C.债务免除
D.提存
参考解析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可见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是正确的。债的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很显然,选项B、C、D均不符合题意,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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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包括( )。A.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B.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C.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D.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E.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为合同的终止或者合同的消灭,是指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有下列( )等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A.债权人免除债务B.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C.合同债务转移D.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E.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单选题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 )。A免除B抵销C混同D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