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所发的、排序编为5号公文的发文字号的正确写法是()。A.政办发(2004)第5号B.厅发 2004 5号C.政办发[2004]5号D.政发[2004]5号

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所发的、排序编为5号公文的发文字号的正确写法是()。

A.政办发(2004)第5号
B.厅发 2004 5号
C.政办发[2004]5号
D.政发[2004]5号

参考解析

解析:发文字号又称发文号、发文编号。它是法定公文格式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向外发文的登记编号。编制发文字号的原则,《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综合起来,主要有: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个要素;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其具体要求是:(1)发文字号三个构成要素的排列,应先是机关代字,中间是年份(书写时两面加六角括号),最后是发文顺序号。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2)党政机关的发文字号以分开为宜:(3)机关代字中应明确发文的含义,如“中发”、“国发”、“中办发”、“津党发”等:(4)几个单位联合行文时,不应一文多号,应只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5)在同一地区,当有些机关发文字号的机关代字容易造成重复时(如某县的政府、政协、政法委三机关的代字都会编成“×政发”),要力求避免;(6)在机关代字中,要不要注明承办部门的代字,可视具体情况而定:(7)发文字号的位置,应以置于版头之下正中位置为宜,上报的公文,应置于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的左下侧:(8)公文的发文字号,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

相关考题:

下列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发文字号正确写法是() A.X府发(19992号BX府发99]2号CX府发(1999)2号DX府发(1999)第2号

该公文发文字号的正确写法应该是( )。 A.××发(2011)789号 B.××发(2011)第789号 C.××发(2011)第0789号 D.××发(2011)0789号

某市政府办公厅2012年所发的、排序编为5号公文的发文字号的正确写法是()。 A.政办发(2012)第5号 B.厅发(2012)5号C.政办发〔2012〕5号 D.政发〔2012〕5号

太原市政府办公厅2014年所发的、排序编为8号公文的发文字号的正确写法是()A. 政办发〔14〕第8号B. 政办发〔2014〕第8号C. 政办发〔2014〕8号D. 政办发〔2014〕008号

下列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表述正确的是()。A.成文日期是2012年4月16日B.发文字号是“中发办2012★14号”C.废止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D.发文机关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

某市政府办公厅2014年所发的、排序编为5号的公文,其发文字号的正确写法是( )。A: 政办发[2014]第5号B: 厅发[2014]5号C: 政办发[2014]5号D: 政发[2014]5号

根据公文的要求,“云政办发[2008]015号”,此发文字号存在的问题是( )。A.发文字号顺序颠倒B.发文字号缺项C.发文机关代字不清D.序号写法错误

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以上公文划横线处的发文字号的正确写法是( )。A.×政办发[2013]110号B.×政发[2013]110号C.×政办发(2013)110号D.×政发(2013)110号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上述公文发文字号正确的写法是( )。 A.X政发〔2012〕38号 B.X政发(2012)38号 C.X政发〔2012〕第38号 D.X政发(2012)038号

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围绕启动全省森林资源年度清查的相关工作拟发通知,在编制发文字号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发文字号中的年份用圆括号括入B、发文字号中的发文顺序号不可编虚位C、发文字号中的年份和发文顺序号可互换位置D、发文字号中的年份和发文顺序号都用汉字数字标注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7年第60号公文对《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进行发文,其公文发文字号的正确写法是( )。A.国办发[2017年]60号B.国办发[2017]60号C.国办发[17年]第60号D.国办发[2017]060号

发文字号年份的正确写法是()A、[97]B、[1997]C、[’97]D、[1997年]

小黄在撰写公文中如需引用市政府公文,引用的方式应当是()。A、先引发文机关,再引发文字号B、先行标题,再引发文字号C、先引发文字号,再引标题D、先引发文机关,再引发文字号,最后引公文标题

单选题发文字号年份的正确写法是()A[97]B[1997]C[’97]D[1997年]

多选题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所发的9号文的发文字号的写法不正确的是()A国办发【2012】9号B国办发〔2012〕9号C国办发(2012)9号D国办发<20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