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务员面试备考:专岗专训-海事局概述
2016年公务员面试备考:专岗专训-海事局概述
参考解析
解析:2016年国家公务员面试首批面试名单已经发布,而且外交部也发布了面试及专业科目考试公告,可以说国考面试迫在眉睫。然还是那句老话知己知彼方能战不殆,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国家审计署面试考情。
一、中国海事局基础知识
海事局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为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一)工作理念
1.海事局局徽
中国海事局局徽是以铁锚、橄榄枝、五角星和中、英文“中国海事局”文字组成的圆形图案。相互环绕的正圆形及文字,象征了海事局对水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五角星象征了海事局的政府行政执法职能;铁锚象征了海事局的管理对象和工作性质;环绕铁锚的橄榄枝象征了海事局是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海事公约的主体。
2.“三个服务”
海事工作要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务,服务于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3.“三个一”
“三个一”理念指的是“全国海事一家人、水上监管一盘棋、行政执法一面旗”。 “全国海事一家人”强调的是海事队伍的整体性,“水上监管一盘棋”强调的是海事目标任务的统一性,“行政执法一面旗”强调的是海事行政执法的先进性。
4.“三保一维护”
“三保一维护”是海事职责,指的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上环境清洁、保护船员整体权益,维护国家海上主权”。
(二)机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直属海事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有关水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还代表中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道测量组织、亚太地区海事机关首脑论坛等国际组织的活动,负有维护我国海上交通利益的重要使命。
主要职责如下(以地方海事局为例):
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际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簿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
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检查、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负责船舶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指导本局机关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承办交通运输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重要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组织制定和实施局年度工作计划、局年度工作目标,并负责检查和考评等工作。
负责对上级交办、领导批示、行政会议等决议事项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协助局领导协调局机关日常事务及行政管理工作。
负责起草局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负责审核以局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文稿;负责行政、业务收文处理及公文管理工作;负责局行政印鉴、行政负责人印章管理、使用工作。
负责全局性综合行政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协调安排各类会议和局领导事务性活动。
负责局外事归口管理工作;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报批手续,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证(件) 进行管理。
负责局信访、保密、公务接待等工作;归口管理局会议费、招待费、图书资料费等费用。
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局政务信息管理工作以及工作动态的收集和发布。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归口管理工作。
负责局综合档案归口管理工作。
2.法规规范处
负责国家有关海事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贯彻落实;组织研究、拟订全局法制工作发展规划、海事法规文件框架体系,拟订并实施年度法制工作计划。
归口管理海事履约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海事立法任务,协助地方政府、人大拟订有关海事管理的区域性法规、规章;负责组织和监督全局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章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归口管理全局各类海事法规文件的解释、研究、编写、发布工作。
负责以局名义实施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负责全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调研和指导;受理本局各级海事机构重要执法事件的备案和通报。
指导全局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归口管理全局性执法监督工作,参与局内职能监督检查并负责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受理行政相对人对局内设机构及处室办事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负责全局综合管理体系管理工作。
负责全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队伍建设工作;承办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等相关工作。
负责全局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组织与指导。
归口管理全局课题的研究及推广工作。
负责局相关部门送签的行政处罚意见预审工作。
参与重大案件的调查研究和处理工作,负责局内各类需合法性审查文件的审查工作。
3.指挥中心(搜救中心办公室)
负责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贯彻落实。
负责制定辖区水上巡查执法、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管理及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专项海事规范文件和相关工作程序,对辖区水上巡查执法、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管理及应急管理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各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辖区水上巡航计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
负责辖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设备和系统运行的考核工作;负责非交通运输部投资建设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工可、设计的初审及报审工作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设备、系统的预验收及报审工作。
负责辖区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值班工作,参与辖区水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收集传递、上报下达局主要业务信息。
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船舶防台、防冰冻及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负责辖区内水上遇险安全通讯管理工作,代部无线电领导小组管理辖区水上无线电通讯业务。
4.通航管理处
负责国家有关通航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贯彻落实;制定辖区内通航管理工作发展规划、专项海事规范文件和相关工作程序,对辖区内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各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航道(路)、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危险货物过驳点等水域的规划、调整、划定、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有关部门关于海域划定、水域规划(调整)及岸线使用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负责辖区通航水域内水上水下活动(含使用岸线)通航安全事宜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划、批准、核准、组织的及跨辖区的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事宜的审批及工程(活动)竣工(结束)后的通航安全核查工作。
负责辖区通航水域内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的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划、批准、核准、组织的及跨辖区的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报告的初审、报审工作;负责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批准、核准或组织的、跨辖区的及部海事局指定管辖的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报告的审查、核准工作。
负责辖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的核定工作;负责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的管理工作。
负责航行警(通)告、船舶报告制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船舶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和引航机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
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5.船舶监督处
负责国家有关船舶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贯彻落实;制定全辖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航运公司管理以及船舶检验管理工作发展规划、专项海事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程序标准,对辖区内船舶、海上设施、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航运公司安全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负责管理辖区内船舶登记工作;承办辖区内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及所登记船舶有关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工作;负责最低船舶安全配员审核工作。
负责辖区内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手续以及船舶现场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船舶年度定期签证的核准工作。
负责辖区内船舶安全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港口国监督机构的审核以及权限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业务培训、考试、发证、考核等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非国际航行航运公司及其所管理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国际航线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日常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交通行业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的调派、业务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船舶保安计划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管理辖区内国内航行船舶保安计划审核事务,参与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保安计划核验工作;负责船舶防海盗的协调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协助部海事局对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工作,并对其及辖区内外国驻华验船公司或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参与辖区内船舶修造企业和设计单位技术条件的资质认可工作;承办辖区范围内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等辅助检验检测机构筹建、报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管辖权限范围内船舶的吨位丈量复核及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等工作。
负责在辖区内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现有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等工作。
负责在辖区内船籍港登记的中国籍船舶、海上设施以及在我国沿海作业的外国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发证的技术监督工作,负责对抵达辖区内港口的非本单位登记船舶及辖区新建或改建船舶的检验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及船舶检验质量问题的审查、认定、通报工作;参与船舶检验质量有关的重大事故调查。
协助部海事局组织辖区内验船师资格考试工作,收集并反馈验船人员执行法规的意见,受理对验船工作的投诉;负责本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注册验船师的责任追究工作。
负责协调处理辖区内与适航性或安全技术条件有关的船舶、设施重大违法案件和重大安全隐患。
负责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受理和报批工作。
负责承办港口对外开放的有关工作。
6.船员管理处
负责国家有关船员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贯彻落实;制定辖区船员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船员管理工作发展规划;负责研究船员管理有关公约。
负责辖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核及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引航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乙级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审批和甲级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船员体检机构、海员证申办单位、航运公司从事船员服务业务报备材料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船员适任能力跟踪管理工作。
负责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船员权益保障工作。
负责辖区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负责职责范围内各类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及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7.危管防污处
负责国家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和防治船舶污染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贯彻落实;负责管理权限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辖区船籍港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审批和制证工作;负责辖区船籍港国际航行船舶油污应急计划和垃圾管理计划等防污染文书的审批工作。 负责辖区船舶污染物处理单位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辖区管理权限内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年度备案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管理权限内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作业单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负责辖区管理权限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码头、装卸站的审核和公布工作。
负责辖区船舶防污染有关作业人员安全和防治污染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船载货物申报员、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负责辖区集装箱安全运输监管和危险品集装箱查验管理工作。
负责省级及特殊区域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贯彻落实;负责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编制实施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负责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备案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管理权限内非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结案工作;参与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参与辖区管理权限内船舶污染事故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的污染应急处理组织指挥工作。
负责管理权限内危管防污业务的统计分析及数据上报工作。
8.规费征稽处
负责国家有关非税收入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制定具体征收办法。
负责港口建设费、船舶港务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港务监督管理费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分支机构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承办落实车船使用税等委托代征事项的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资质复核及对委托代收单位征收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代收单位代收手续费返还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对分支机构稽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负责全局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负责对港口建设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非税收入征收数据统计、分析及报表,负责非税收入年度预、决算编报工作。
9.科技信息处
负责国家有关科技与信息化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组织编制科技与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归口管理科技与信息化项目计划、审核工作。
负责本局出资科技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验收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负责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科技交流与合作管理
负责信息系统基础平台建设;参与监管系统(VTS、CCTV、AIS)、视频系统及通信系统(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总体方案的设计审查工作,参与施工监督、验收工作。
组织对局属单位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负责全局信息化与信息安全培训。
负责对局数据中心机房、网络基础设施、有线通信及骨干网络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指导局属单位实施其所辖区域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负责局机关有线通信业务和链路租用业务的管理。
10.政务中心
负责国家有关海事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贯彻落实;确定局政务办理相关工作发展思路,起草专项管理规范性文件。
负责局机关承担非船员业务类的海事业务的统一受理、材料流转、文书发放等相关环节工作。
按授权负责局机关海事政务的审核、审批工作和证书、证件的管理工作。
负责实施局机关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及海事业务咨询服务工作。
负责局机关政务大厅窗口建设与运行工作。
负责组织局内外网站维护工作;负责网上政务大厅建设与运行工作。
负责局机关海事政务协调工作。
负责局机关业务受理档案管理工作。
11.船员考试中心
负责国家有关船员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贯彻落实;按照授权制定、上报、发布辖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计划。
负责按照授权组织实施辖区各类船员考试工作。
负责按照授权核准辖区各类船员培训开班计划并开展培训开班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
负责按照授权核准辖区各类船员适任考试申请资格。
负责公布本中心组织的各类船员考试成绩。
负责各类船员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和证书发放工作。
负责辖区船员注册工作。
负责按照授权审核、审批辖区各类船员证书申请材料并制作和签发相应船员证书。
负责辖区海员出境证明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批及海员出境证明的签发。
负责空白船员证书的使用、管理和统计。
负责本中心计算机考试设备的管理。
负责按照授权建立和管理本中心指责范围内各类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档案。
负责辖区船员考试考官、评估员和证书申办员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本中心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参与国际公约和船员法律、法规研究以及宏观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
负责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各类船员指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以及海上设施上人员)
12海上溢油应急反应中心
负责国家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和防治船舶污染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贯彻落实;负责编制本中心发展规划、溢油应急计划及本中心针对辖区内特殊敏感水域的专项溢油应急预案等。
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辖区内水域溢油应急处置工作,保护该水域环境清洁;根据上级部署,参与海事系统和本省辖区有关海上溢油应急反应行动和清污工作;负责事故处置后的索赔工作。
负责辖区相关溢油应急设备库的管理以及本中心清污设备设施和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对社会溢油应急力量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对清污单位现场溢油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评估。
按照省船舶污染事故指挥机构的指令,现场调动指挥辖区溢油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完成海上油污清除任务。
参与辖区海上污染物监测和其他危险货物检测鉴定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船舶污染事故的现场取证、海事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按照上级部署,开展对辖区内溢油应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
(四)海事工作人员基本素质要求
1.过硬的政治素质
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是一名海事执法人员应具备的最首要、最基本的素质。海事执法人员应努力学习,热爱海事执法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上进心,具有崇高的信仰和远大的理想,具有对党、对国家、对人民无限忠诚的品格,具有公而忘私甘于奉献的牺牲精神、严明的组织纪律性;以及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要求、规定,与本职工作紧密结合的高超本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顾大局,识大体,在思想上、行动上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高尚的道德素质
思想素质的高低。是衡量一个人品质优劣的标尺。海事执法人员要做到能实事求是、全面辩证地看问题,忠于职守,一丝不苟,廉洁清正,一尘不染,文明执法,秉公办案,敢讲真话,实事求是;讲究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海事执法人员面对新形势、新情况,要积极主动地摆正自身位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3.良好的法律素质
一名合格的海事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公正,具有很强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自己做学法、守法、执法、护法的模范,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并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置于国家法律的监督之下。
4.精湛的业务素质
维护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是海事行政机关的神圣职责。作为海事执法人员,首先要学法、懂法,要熟练掌握业务法规,精于业务技能。要勤于钻研,学深学透;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只知大纲,不求甚解。要熟练掌握海事业务知识、交通法律法规、时事政治,正确并充分地运用法律法规知识,用充足的事实和证据来分析案情,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5.优良的作风素质
作风好坏,是海事执法人员能否胜任、称职的重要条件。要经常深入所管辖区,调查研究,掌握水路交通状况,船舶状况,运行状况及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实事求是的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夸大、不缩小,既要报喜,又要报忧;要有依靠群众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要学会做群众工作,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为群众服务,赢得群众的支持和理解;要有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快速果断是从事海事执法人员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做为海事执法人员,要面对日趋复杂多变的管理群体,要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判断准确,指导正确。
6.较强的综合能力
海事执法工作接触社会各个阶层,可以说,什么样的人都可能遇到,什么样的事都可能碰到。这就要求海事执法人员要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较好文字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有较高的文化素养、较宽的知识面。
7.健康的身心素质
海事执法人员的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海事部门的发展,影响监管队伍发展。心理上要有坚定的自信心。要对事业和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对认准的目标,要坚定不移地走下去,要有战胜困难和挫折的勇气和决心,要有完成党和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的勇气和信心。随着时代的变化,我们在工作中经常遇到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没有新的经验可以遵循,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套用。做为海事执法人员,只有创新,及时抓住机遇、闯出新路,才能取得工作主动权,率领海事执法人员克难奋进。宽容豁达,正确的对待批评和建议,合理采纳不同见解、不同才智和不同个性海事执法人员的意见,充分发挥全体海事执法人员的聪明才智,鼓励海事执法人员为水路交通安全监管作多做贡献。
没有强健的体魄、充沛的精力、清醒的头脑,工作就无法正常开展,创新更无从谈起。做为海事执法人员,无论在海事巡查的第一线或者从事其他工作,经常会遇到紧急情况,随时危及自身安全。要有良好的记忆力、强健的体能、充沛的精力和敏捷的反应能力,要不断地加强身体锻炼,增强体质。
一、中国海事局基础知识
海事局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为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一)工作理念
1.海事局局徽
中国海事局局徽是以铁锚、橄榄枝、五角星和中、英文“中国海事局”文字组成的圆形图案。相互环绕的正圆形及文字,象征了海事局对水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五角星象征了海事局的政府行政执法职能;铁锚象征了海事局的管理对象和工作性质;环绕铁锚的橄榄枝象征了海事局是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海事公约的主体。
2.“三个服务”
海事工作要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务,服务于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3.“三个一”
“三个一”理念指的是“全国海事一家人、水上监管一盘棋、行政执法一面旗”。 “全国海事一家人”强调的是海事队伍的整体性,“水上监管一盘棋”强调的是海事目标任务的统一性,“行政执法一面旗”强调的是海事行政执法的先进性。
4.“三保一维护”
“三保一维护”是海事职责,指的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上环境清洁、保护船员整体权益,维护国家海上主权”。
(二)机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直属海事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有关水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还代表中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道测量组织、亚太地区海事机关首脑论坛等国际组织的活动,负有维护我国海上交通利益的重要使命。
主要职责如下(以地方海事局为例):
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际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簿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
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检查、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负责船舶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指导本局机关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承办交通运输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重要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组织制定和实施局年度工作计划、局年度工作目标,并负责检查和考评等工作。
负责对上级交办、领导批示、行政会议等决议事项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协助局领导协调局机关日常事务及行政管理工作。
负责起草局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负责审核以局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文稿;负责行政、业务收文处理及公文管理工作;负责局行政印鉴、行政负责人印章管理、使用工作。
负责全局性综合行政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协调安排各类会议和局领导事务性活动。
负责局外事归口管理工作;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报批手续,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证(件) 进行管理。
负责局信访、保密、公务接待等工作;归口管理局会议费、招待费、图书资料费等费用。
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局政务信息管理工作以及工作动态的收集和发布。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归口管理工作。
负责局综合档案归口管理工作。
2.法规规范处
负责国家有关海事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贯彻落实;组织研究、拟订全局法制工作发展规划、海事法规文件框架体系,拟订并实施年度法制工作计划。
归口管理海事履约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海事立法任务,协助地方政府、人大拟订有关海事管理的区域性法规、规章;负责组织和监督全局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章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归口管理全局各类海事法规文件的解释、研究、编写、发布工作。
负责以局名义实施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负责全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调研和指导;受理本局各级海事机构重要执法事件的备案和通报。
指导全局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归口管理全局性执法监督工作,参与局内职能监督检查并负责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受理行政相对人对局内设机构及处室办事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负责全局综合管理体系管理工作。
负责全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队伍建设工作;承办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等相关工作。
负责全局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组织与指导。
归口管理全局课题的研究及推广工作。
负责局相关部门送签的行政处罚意见预审工作。
参与重大案件的调查研究和处理工作,负责局内各类需合法性审查文件的审查工作。
3.指挥中心(搜救中心办公室)
负责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贯彻落实。
负责制定辖区水上巡查执法、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管理及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专项海事规范文件和相关工作程序,对辖区水上巡查执法、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管理及应急管理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各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辖区水上巡航计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
负责辖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设备和系统运行的考核工作;负责非交通运输部投资建设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工可、设计的初审及报审工作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设备、系统的预验收及报审工作。
负责辖区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值班工作,参与辖区水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收集传递、上报下达局主要业务信息。
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船舶防台、防冰冻及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负责辖区内水上遇险安全通讯管理工作,代部无线电领导小组管理辖区水上无线电通讯业务。
4.通航管理处
负责国家有关通航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贯彻落实;制定辖区内通航管理工作发展规划、专项海事规范文件和相关工作程序,对辖区内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各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航道(路)、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危险货物过驳点等水域的规划、调整、划定、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有关部门关于海域划定、水域规划(调整)及岸线使用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负责辖区通航水域内水上水下活动(含使用岸线)通航安全事宜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划、批准、核准、组织的及跨辖区的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事宜的审批及工程(活动)竣工(结束)后的通航安全核查工作。
负责辖区通航水域内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的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划、批准、核准、组织的及跨辖区的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报告的初审、报审工作;负责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批准、核准或组织的、跨辖区的及部海事局指定管辖的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报告的审查、核准工作。
负责辖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的核定工作;负责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的管理工作。
负责航行警(通)告、船舶报告制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船舶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和引航机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
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5.船舶监督处
负责国家有关船舶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贯彻落实;制定全辖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航运公司管理以及船舶检验管理工作发展规划、专项海事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程序标准,对辖区内船舶、海上设施、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航运公司安全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负责管理辖区内船舶登记工作;承办辖区内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及所登记船舶有关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工作;负责最低船舶安全配员审核工作。
负责辖区内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手续以及船舶现场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船舶年度定期签证的核准工作。
负责辖区内船舶安全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港口国监督机构的审核以及权限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业务培训、考试、发证、考核等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非国际航行航运公司及其所管理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国际航线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日常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交通行业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的调派、业务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船舶保安计划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管理辖区内国内航行船舶保安计划审核事务,参与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保安计划核验工作;负责船舶防海盗的协调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协助部海事局对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工作,并对其及辖区内外国驻华验船公司或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参与辖区内船舶修造企业和设计单位技术条件的资质认可工作;承办辖区范围内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等辅助检验检测机构筹建、报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管辖权限范围内船舶的吨位丈量复核及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等工作。
负责在辖区内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现有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等工作。
负责在辖区内船籍港登记的中国籍船舶、海上设施以及在我国沿海作业的外国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发证的技术监督工作,负责对抵达辖区内港口的非本单位登记船舶及辖区新建或改建船舶的检验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及船舶检验质量问题的审查、认定、通报工作;参与船舶检验质量有关的重大事故调查。
协助部海事局组织辖区内验船师资格考试工作,收集并反馈验船人员执行法规的意见,受理对验船工作的投诉;负责本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注册验船师的责任追究工作。
负责协调处理辖区内与适航性或安全技术条件有关的船舶、设施重大违法案件和重大安全隐患。
负责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受理和报批工作。
负责承办港口对外开放的有关工作。
6.船员管理处
负责国家有关船员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贯彻落实;制定辖区船员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船员管理工作发展规划;负责研究船员管理有关公约。
负责辖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核及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引航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乙级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审批和甲级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船员体检机构、海员证申办单位、航运公司从事船员服务业务报备材料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船员适任能力跟踪管理工作。
负责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船员权益保障工作。
负责辖区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负责职责范围内各类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及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7.危管防污处
负责国家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和防治船舶污染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贯彻落实;负责管理权限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辖区船籍港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审批和制证工作;负责辖区船籍港国际航行船舶油污应急计划和垃圾管理计划等防污染文书的审批工作。 负责辖区船舶污染物处理单位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辖区管理权限内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年度备案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管理权限内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作业单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负责辖区管理权限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码头、装卸站的审核和公布工作。
负责辖区船舶防污染有关作业人员安全和防治污染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船载货物申报员、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负责辖区集装箱安全运输监管和危险品集装箱查验管理工作。
负责省级及特殊区域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贯彻落实;负责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编制实施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负责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备案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管理权限内非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结案工作;参与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参与辖区管理权限内船舶污染事故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的污染应急处理组织指挥工作。
负责管理权限内危管防污业务的统计分析及数据上报工作。
8.规费征稽处
负责国家有关非税收入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制定具体征收办法。
负责港口建设费、船舶港务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港务监督管理费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分支机构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承办落实车船使用税等委托代征事项的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资质复核及对委托代收单位征收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代收单位代收手续费返还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对分支机构稽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负责全局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负责对港口建设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非税收入征收数据统计、分析及报表,负责非税收入年度预、决算编报工作。
9.科技信息处
负责国家有关科技与信息化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组织编制科技与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归口管理科技与信息化项目计划、审核工作。
负责本局出资科技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验收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负责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科技交流与合作管理
负责信息系统基础平台建设;参与监管系统(VTS、CCTV、AIS)、视频系统及通信系统(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总体方案的设计审查工作,参与施工监督、验收工作。
组织对局属单位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负责全局信息化与信息安全培训。
负责对局数据中心机房、网络基础设施、有线通信及骨干网络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指导局属单位实施其所辖区域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负责局机关有线通信业务和链路租用业务的管理。
10.政务中心
负责国家有关海事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贯彻落实;确定局政务办理相关工作发展思路,起草专项管理规范性文件。
负责局机关承担非船员业务类的海事业务的统一受理、材料流转、文书发放等相关环节工作。
按授权负责局机关海事政务的审核、审批工作和证书、证件的管理工作。
负责实施局机关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及海事业务咨询服务工作。
负责局机关政务大厅窗口建设与运行工作。
负责组织局内外网站维护工作;负责网上政务大厅建设与运行工作。
负责局机关海事政务协调工作。
负责局机关业务受理档案管理工作。
11.船员考试中心
负责国家有关船员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贯彻落实;按照授权制定、上报、发布辖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计划。
负责按照授权组织实施辖区各类船员考试工作。
负责按照授权核准辖区各类船员培训开班计划并开展培训开班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
负责按照授权核准辖区各类船员适任考试申请资格。
负责公布本中心组织的各类船员考试成绩。
负责各类船员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和证书发放工作。
负责辖区船员注册工作。
负责按照授权审核、审批辖区各类船员证书申请材料并制作和签发相应船员证书。
负责辖区海员出境证明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批及海员出境证明的签发。
负责空白船员证书的使用、管理和统计。
负责本中心计算机考试设备的管理。
负责按照授权建立和管理本中心指责范围内各类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档案。
负责辖区船员考试考官、评估员和证书申办员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本中心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参与国际公约和船员法律、法规研究以及宏观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
负责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各类船员指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以及海上设施上人员)
12海上溢油应急反应中心
负责国家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和防治船舶污染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贯彻落实;负责编制本中心发展规划、溢油应急计划及本中心针对辖区内特殊敏感水域的专项溢油应急预案等。
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辖区内水域溢油应急处置工作,保护该水域环境清洁;根据上级部署,参与海事系统和本省辖区有关海上溢油应急反应行动和清污工作;负责事故处置后的索赔工作。
负责辖区相关溢油应急设备库的管理以及本中心清污设备设施和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对社会溢油应急力量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对清污单位现场溢油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评估。
按照省船舶污染事故指挥机构的指令,现场调动指挥辖区溢油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完成海上油污清除任务。
参与辖区海上污染物监测和其他危险货物检测鉴定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船舶污染事故的现场取证、海事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按照上级部署,开展对辖区内溢油应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
(四)海事工作人员基本素质要求
1.过硬的政治素质
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是一名海事执法人员应具备的最首要、最基本的素质。海事执法人员应努力学习,热爱海事执法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上进心,具有崇高的信仰和远大的理想,具有对党、对国家、对人民无限忠诚的品格,具有公而忘私甘于奉献的牺牲精神、严明的组织纪律性;以及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要求、规定,与本职工作紧密结合的高超本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顾大局,识大体,在思想上、行动上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高尚的道德素质
思想素质的高低。是衡量一个人品质优劣的标尺。海事执法人员要做到能实事求是、全面辩证地看问题,忠于职守,一丝不苟,廉洁清正,一尘不染,文明执法,秉公办案,敢讲真话,实事求是;讲究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海事执法人员面对新形势、新情况,要积极主动地摆正自身位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3.良好的法律素质
一名合格的海事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公正,具有很强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自己做学法、守法、执法、护法的模范,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并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置于国家法律的监督之下。
4.精湛的业务素质
维护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是海事行政机关的神圣职责。作为海事执法人员,首先要学法、懂法,要熟练掌握业务法规,精于业务技能。要勤于钻研,学深学透;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只知大纲,不求甚解。要熟练掌握海事业务知识、交通法律法规、时事政治,正确并充分地运用法律法规知识,用充足的事实和证据来分析案情,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5.优良的作风素质
作风好坏,是海事执法人员能否胜任、称职的重要条件。要经常深入所管辖区,调查研究,掌握水路交通状况,船舶状况,运行状况及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实事求是的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夸大、不缩小,既要报喜,又要报忧;要有依靠群众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要学会做群众工作,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为群众服务,赢得群众的支持和理解;要有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快速果断是从事海事执法人员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做为海事执法人员,要面对日趋复杂多变的管理群体,要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判断准确,指导正确。
6.较强的综合能力
海事执法工作接触社会各个阶层,可以说,什么样的人都可能遇到,什么样的事都可能碰到。这就要求海事执法人员要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较好文字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有较高的文化素养、较宽的知识面。
7.健康的身心素质
海事执法人员的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海事部门的发展,影响监管队伍发展。心理上要有坚定的自信心。要对事业和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对认准的目标,要坚定不移地走下去,要有战胜困难和挫折的勇气和决心,要有完成党和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的勇气和信心。随着时代的变化,我们在工作中经常遇到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没有新的经验可以遵循,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套用。做为海事执法人员,只有创新,及时抓住机遇、闯出新路,才能取得工作主动权,率领海事执法人员克难奋进。宽容豁达,正确的对待批评和建议,合理采纳不同见解、不同才智和不同个性海事执法人员的意见,充分发挥全体海事执法人员的聪明才智,鼓励海事执法人员为水路交通安全监管作多做贡献。
没有强健的体魄、充沛的精力、清醒的头脑,工作就无法正常开展,创新更无从谈起。做为海事执法人员,无论在海事巡查的第一线或者从事其他工作,经常会遇到紧急情况,随时危及自身安全。要有良好的记忆力、强健的体能、充沛的精力和敏捷的反应能力,要不断地加强身体锻炼,增强体质。
相关考题:
单选题专武干部可从其他公务员队伍中选调,但应任职()内安排补训。退伍军人报考专武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A三个月B半年C一年D一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