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A家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B建材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B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10月8日,乙为向银行借款,拟由B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甲丙丁口头同意为乙提供担保,A公司对此表示反对;A公司持股20%,甲丙丁合计持股达30%。  2016年2月,B公司经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2016年5月,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吴某借款300万元,以其对B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依法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7年4月B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章程规定:(1)优先股股息率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在一定幅度内浮动。(2)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不能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3)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017年12月B公司拟再次公开发行优先股,召开股东大会决议时,股东甲主张“优先股股东不能对此参与表决”。  2018年5月1日,C公司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购买B公司5%的股份,其中3%是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C公司于5月2日与3日继续购进B公司2%的股份。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公司设立后,谁对戊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2)B公司为乙提供担保的决议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3)若B公司为乙提供担保,应当履行的会议程序是什么?  (4)丙为吴某设定的股权质押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2017年4月B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章程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股东甲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C公司于5月2日与3日继续购进B公司2%的股份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012年3月,A家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B建材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B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10月8日,乙为向银行借款,拟由B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甲丙丁口头同意为乙提供担保,A公司对此表示反对;A公司持股20%,甲丙丁合计持股达30%。
  2016年2月,B公司经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2016年5月,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吴某借款300万元,以其对B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依法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7年4月B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章程规定:(1)优先股股息率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在一定幅度内浮动。(2)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不能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3)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017年12月B公司拟再次公开发行优先股,召开股东大会决议时,股东甲主张“优先股股东不能对此参与表决”。
  2018年5月1日,C公司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购买B公司5%的股份,其中3%是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C公司于5月2日与3日继续购进B公司2%的股份。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公司设立后,谁对戊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2)B公司为乙提供担保的决议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3)若B公司为乙提供担保,应当履行的会议程序是什么?
  (4)丙为吴某设定的股权质押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2017年4月B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章程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股东甲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C公司于5月2日与3日继续购进B公司2%的股份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解析: 『1』B公司对戊承担责任。根据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分)
『2』该决议不成立。《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此,B公司为乙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解释(四)》规定,公司应召开会议而未召开会议的,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因此,B公司为乙提供担保的决议不成立。(2分)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分)
『4』丙为吴某设定的股权质押成立。根据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分)
『5』公司章程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①采取固定股息率;②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③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④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3分)
『6』股东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3分)
『7』C公司于5月2日与3日继续购进B公司2%的股份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因此题目中C公司5月1日持股比例虽然达到5%,但有3%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用履行披露义务,其在2日与3日继续购进的行为符合规定。(4分)

相关考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及丙公司的母公司;丙公司出资45%,丁公司出资55%,共同组建了戊公司,投资合同约定,丙公司与丁公司共同决定戊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上述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有( )。A.甲公司与乙公司B.甲公司与丙公司C.乙公司与丙公司D.丙公司与戊公司E.丁公司与戊公司

甲公司是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母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戊公司,在戊公司的股权结构中,丙公司占45%,丁公司占55%。投资合同约定,丙公司和丁公司共同决定戊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上述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有( )。A.甲公司与乙公司B.甲公司与丙公司C.乙公司与丙公司D.丙公司与戊公司

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问题: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甲公司为乙公司及丙公司的母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戊公司,在戊公司的股权结构中,丙公司占45%,丁公司占55%。投资合同约定,丙公司和丁公司共同决定戊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上述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有( )。A.甲公司与乙公司B.甲公司与丙公司C.乙公司与丙公司D.丙公司与戊公司E.丁公司与戊公司

甲公司为乙公司及丙的母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戊公司,在戊公司的股权结构中,丙公司占45%,丁公司占55%。投资合同约定,丙公司和丁公司共同决定戊公司的和经营政策,上述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有( )。A.甲公司与乙公司B.甲公司与丙公司C.乙公司与丙公司D.丙公司与戊公司E.丁公司与戊公司

甲、乙拟共同投资设立丙公司,在筹建过程中,甲以设立中丙公司名义与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丙公司因故未成立,尚欠丁公司房租20万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租金清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甲承担全部责任B.由甲、乙依出资比例按份承担责任C.由乙承担全部责任D.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在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供筹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但始终未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若丙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应当承担B.若丙公司要求甲承担责任,甲可以拒绝C.由于乙公司未对租赁合同予以确认,乙公司无须承担合同责任D.若丙公司要求甲承担责任,可先由甲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在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甲以 设立中的乙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供筹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但始终未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承担B.乙公司承担C.甲、乙公司连带承担D.先由甲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在乙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供筹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但始终未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承担B.乙承担C.甲、乙连带承担D.先由甲承担,乙承担补充责任

(2014年)在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供筹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但始终未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乙公司承担B.甲、乙公司连带承担C.甲承担D.先由甲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在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供筹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但始终未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后房屋出租人请求乙公司支付租金。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承担B.乙承担C.甲、乙连带承担D.先由甲承担,乙承担补充责任

甲、乙拟共同投资设立丙公司,约定由乙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设立 过程中,甲以丙公司名义与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丙公司的办公场地,租 金 20 万元,后丙公司设立失败,租金未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甲承担全部责任B.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C.由乙承担全部责任D.由甲、乙依出资比例按份承担责任

(本题1 8分)案情:201 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201 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201 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201 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 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 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讳。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 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 2年6月初,时值1 30万元;在201 3年1月,时值80万元。问题: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2.在20 1 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4.马神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甲公司是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母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戊公司,在戊公司的股权结构中,丙公司占 42%,丁公司占 58%。投资合同约定,丙公司和丁公司共同决定戊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上述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有( )。A、甲公司与乙公司  B、甲公司与戊公司C、乙公司与丙公司D、丙公司与戊公司E、丙公司和丁公司

在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甲以设立中的乙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供筹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但始终未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甲承担B、乙公司承担C、甲、乙公司连带承担D、先由甲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单选题在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供筹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但始终未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甲承担B乙承担C甲、乙连带承担D先由甲承担,乙承担补充责任

单选题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关于该公司设立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甲、乙、丙、丁、戊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B若甲、乙、丙、丁、戊中有一人退出,他们也能共同投资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C若甲已经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5%、乙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丙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7%、丁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3%、戊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9%,则余下的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D设立时甲、乙、丙、丁、戊中至少要有三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单选题在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甲以设立中的乙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供筹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但始终未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甲承担B乙公司承担C甲、乙公司连带承担D先由甲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问答题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问答题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丁以货币进行出资,戊用房屋进行出资。戊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将该房屋转移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一直未实际交付房屋。公司章程约定各股东均等享有表决权。之后,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其中甲、乙、丙同意,丁和戊不同意。甲提出,戊未实际交付房屋,不享有表决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各股东均等享有表决权是否符合规定?(2)甲提出戊不享有表决权的异议是否符合规定?(3)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否通过?

单选题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甲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与戊签订了购货合同;丙认为因公司尚未成立,为方便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租金清偿责任B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租金责任C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货款责任D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货款以及租金责任

单选题在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供筹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但始终未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乙公司承担B甲、乙公司连带承担C甲承担D先由甲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