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被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10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11年3月起,吴先生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活动。2011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吴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7月,吴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2013年1月20日,交易部因吴先生一直未上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吴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2015年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吴先生长期不上班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吴先生违反劳动法规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12月19日开出通知单。2015年12月23日,吴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11年3月至2015年10月的工资。请回答: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吴先生被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10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11年3月起,吴先生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活动。2011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吴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7月,吴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2013年1月20日,交易部因吴先生一直未上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吴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2015年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吴先生长期不上班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吴先生违反劳动法规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12月19日开出通知单。2015年12月23日,吴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11年3月至2015年10月的工资。
请回答: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参考解析

解析: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吴先生的仲裁申请,依据如下: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吴先生与SM公司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后,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SM公司有权解除与吴先生的劳动合同,将其除名。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或工种、岗位的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内部劳动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享有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从2011年3月到2015年10月,吴先生既没有在交易部上班,也没有回SM公司上班。吴先生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不能享用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所以,吴先生无权要求SM公司补发2011年3月到2015年10的工资。

相关考题:

接上题,吴先生是胡先生的至交好友,不久前借给胡先生100万元,听到胡先生去世的消息急着去找胡先生的家人偿还,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因胡先生已死,所以吴先生的借款无法得到偿还B.吴先生可以找朱女士要求偿还C.吴先生可以找李女士要求偿还D.吴先生可以要求以胡先生的存款50万元先行偿还

吴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对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均无异议,但对以下财产的分割发生纠纷:吴先生婚前首付20万元,贷款807Y元购买的房屋各一套,婚后二人就贷款部分共同还贷,在离婚时,房屋增值到150万元。吴先生婚后与人合资开办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吴先生出资70万元,占40%的股份,且在财产分割时,吴先生的股份已增值到100万元,对于张女士是否出任公司股东的问题,过半数的股东持否定意见。该房屋属于( )。A.夫妻共同财产B.吴先生婚前个人财产C.张女士婚前个人财产D.20万属于婚前个人财产,8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吴先生名下的公司40%的股权应该属于( )。A.夫妻共同财产B.吴先生的个人财产C.张女士的个人财产D.无法判断

杨女士2001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3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元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07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元,房产价值150万元,其他家庭资产80万元。2008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离婚,金先生带了一个9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同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吴先生父母均已过世。2009年6月金先生因病去世,二人家庭财产共计300万元。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00万元。金先生父亲在世。杨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后,可分得( )万元。A.115B.165C.210D.330

李先生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04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05年3月起,李先生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活动。2005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李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7月,李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2007年1月20日,交易部因李先生一直未上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李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2009年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李先生长期不上斑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李先生违反规定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11月19日开出通知单。2009年12月33日,李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05年3月至2009年10月的工资。请回答: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吴先生被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00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01年3月起,吴先生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话动。2001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吴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2年7月,吴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2003年1月20日,交易部因吴先生一直未上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吴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2005年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吴先生长期不上班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吴先生违反劳动法规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12月19日开出通知单。2005年12月23日,吴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01年3月至2005年10月的工资。请回答: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共用题干吴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对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均无异议,但对以下财产的分割发生纠纷:吴先生婚前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的房屋各一套,婚后二人就贷款部分共同还贷,在离婚时,房屋增值到150万元。吴先生婚后与人合资开办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吴先生出资70万元,占40%的股份,且在财产分割时,吴先生的股份已增值到100万元,对于张女士是否出任公司股东的问题,过半数的股东持否定意见。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吴先生名下的公司40%的股权应该属于()。A:夫妻共同财产B:吴先生的个人财产C:张女士的个人财产D:无法判断

共用题干吴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对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均无异议,但对以下财产的分割发生纠纷:吴先生婚前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的房屋一套,婚后二人就贷款部分共同还贷,在离婚时,房屋增值到150万元。吴先生婚后与人合资开办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吴先生出资70万元,占40%的股份,且在财产分割时,吴先生的股份已增值到100万元,对于张女士是否出任公司股东的问题,过半数的股东持否定意见。根据案例回答15~18题。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上,张女士可分得()万元。A:25B:40C:50D:100

共用题干吴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对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均无异议,但对以下财产的分割发生纠纷:吴先生婚前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的房屋各一套,婚后二人就贷款部分共同还贷,在离婚时,房屋增值到150万元。吴先生婚后与人合资开办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吴先生出资70万元,占40%的股份,且在财产分割时,吴先生的股份已增值到100万元,对于张女士是否出任公司股东的问题,过半数的股东持否定意见。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在房屋的分割上,张女士可分得()万元。A:40B:50C:60D:75

共用题干杨女士2006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8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12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房产价值150万,其他家庭资产80万。2013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再婚,金先生带了一个九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如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吴先生父母均已过世。2014年6月金先生因病去世,二人家庭财产共计300万。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00万。金先生父亲在世。根据实例回答1~6题。吴先生去世后小吴可以继承()万元的遗产。A:0B:82.5C:105D:165

共用题干杨女士2001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3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元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07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元,房产价值150万元,其他家庭资产80万元。2008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离婚,金先生带了一个9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同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吴先生父母均已过世。2009年6月金先生因病去世,二人家庭财产共计300万元。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00万元。金先生父亲在世。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吴先生去世后小吴可以继承()万元遗产。A:0B:82.5C:105D:165

共用题干杨女士2001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3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元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07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元,房产价值150万元,其他家庭资产80万元。2008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离婚,金先生带了一个9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同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吴先生父母均已过世。2009年6月金先生因病去世,二人家庭财产共计300万元。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00万元。金先生父亲在世。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吴先生去世后杨女士可以继承()万元的遗产。A:0B:82.5C:105D:165

共用题干如果上题中吴先生购买房产后打算将房产租出以做置业投资,他委托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代其招租,在未租出前房屋仍由吴先生管理。假设你是该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请你站在中介公司的立场之上,回答以下问题。如果中介公司找到一租房人陈女士,那么吴先生与陈女士应经过哪些程序以保证其租赁行为合法(  )。A:双方签订租赁合同B: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C:分别与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协议D:领取房屋租赁证

吴先生被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08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09年3月起,吴先生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活动。2009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吴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月,吴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1月20日,交易部因吴先生一直未上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吴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吴先生长期不上班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吴先生违反劳动法规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12月19日开出通知单。12月23日,吴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09年3月至10月的工资。请回答: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7、 吴先生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00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01年3月起,吴先生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活动。 2001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吴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2年7月,吴先生与他人合伙伴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2003年1月20日,交易部因吴先生一直未上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吴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2005年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吴先生长期不上班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吴先生违反劳动法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12月19日开出通知单。2005年12月23日,吴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01年3月至2005年10月的工资。 请回答: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20分)

吴先生生前有一处房产,曾立下公证遗嘱,准备将该房产留给儿子。后来吴先生重病期间,女儿尽了更多照顾责任,吴先生病危时请几个医护人员作见证,立下口头遗嘱,将该房产留给女儿。立下口头遗嘱后,吴先生随即身故。关于遗嘱效力及该房产的分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证遗嘱有效,吴先生儿子继承该房产B、口头遗嘱有效,吴先生女儿继承该房产C、两份遗嘱均有效,吴先生儿子和女儿各分得一半房产D、两份遗嘱均无效,该房产应在吴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均等分配

霍女士与吴先生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7年女儿吴小君出生。2000年,霍女士与吴先生先后到南非经商。在此期间,女儿吴小君留在国内交由吴先生的父母照顾。2002年,霍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双方协议女儿由吴先生抚养。2006年,吴先生在南非死亡,霍女士遂要求吴先生的父母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照顾,但遭拒绝。 吴先生的父母认为:吴小君出生后,一直由他们抚养照顾,而霍女士在2003年再婚后就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对于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从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孩子从小跟随他们生活至今,早已习惯。如果现在强行变更抚养权,让孩子随霍女士去南非重新生活,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好处。另外,吴小君年满10周岁,已具有相当的识别能力,其与霍女士的感情非常疏远,不可能与霍女士共同生活。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应考虑其个人意愿,而不应强迫其与不喜欢的人共同生活。此外,吴先生在2003年也已与贾女士再婚。再婚之后,霍女士也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如今吴先生虽已过世,但孩子还有继母贾女士,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应该是贾女士。为此,霍女士前来咨询女儿吴小君的抚养权问题。请根据案例回答以下问题:继母贾某能够成为吴小君的监护人吗?

客人王先生委托其朋友吴先生到房间拿取文件,前台服务员小张的操作不准确的是哪项()?A、小张应询问吴先生需要开启房门的房号、登记客人姓名及吴先生本人的姓名;B、如王先生留有电话,小张应电话联系王先生,询问核实具体情况;C、如王先生未留电话,则无法帮助吴先生开门,小张应恳请吴先生的谅解,请王先生本人来开门;(请吴先生拨打电话,小张首先需核对吴先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与PMS系统是否一致,再核实吴先生的情况是否属实)D、小张核对信息完毕后,开具《住店客人开门通知单》给吴先生,并通知客房开门。

问答题吴先生,45岁,几年前因车祸而瘫痪,妻子在车祸中丧生,吴先生与10岁大的儿子相依为命,有时会有轻生的念头。因身体瘫痪,吴先生失去了原本在生产车间的工作,卧病在床的吴先生只得靠亲戚朋友救济。吴先生的母亲听说儿子出了车祸也重病在床。吴先生还有一个弟弟,负责照顾母亲,偶尔也过来看看吴先生父子。平时的日常生活中,吴先生的儿子照顾吴先生很多,但是到了上小学的年纪,没钱上学,所以儿子上学的事就一直拖着没法解决。问题:请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吴先生的问题并为吴先生设计一份服务方案。

单选题吴先生带二名儿童,要求共用一个卧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吴先生可以与二名儿童共用一个卧铺B吴先生只能与其中一名儿童共用卧铺C吴先生不能与儿童共用卧铺D不能共用,但可以轮流使用

问答题吴先生被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10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11年3月起,吴先生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活动。  2011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吴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7月,吴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2013年1月20日,交易部因吴先生一直未上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吴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2015年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吴先生长期不上班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吴先生违反劳动法规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12月19日开出通知单。2015年12月23日,吴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11年3月至2015年10月的工资。  请回答: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问答题霍女士与吴先生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7年女儿吴小君出生。2000年,霍女士与吴先生先后到南非经商。在此期间,女儿吴小君留在国内交由吴先生的父母照顾。2002年,霍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双方协议女儿由吴先生抚养。2006年,吴先生在南非死亡,霍女士遂要求吴先生的父母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照顾,但遭拒绝。 吴先生的父母认为:吴小君出生后,一直由他们抚养照顾,而霍女士在2003年再婚后就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对于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从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孩子从小跟随他们生活至今,早已习惯。如果现在强行变更抚养权,让孩子随霍女士去南非重新生活,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好处。另外,吴小君年满10周岁,已具有相当的识别能力,其与霍女士的感情非常疏远,不可能与霍女士共同生活。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应考虑其个人意愿,而不应强迫其与不喜欢的人共同生活。此外,吴先生在2003年也已与贾女士再婚。再婚之后,霍女士也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如今吴先生虽已过世,但孩子还有继母贾女士,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应该是贾女士。为此,霍女士前来咨询女儿吴小君的抚养权问题。请根据案例回答以下问题:将来吴小君成年后,祖父母吴某和陈某能否以抚养过吴小君为由要求吴小君履行赡养义务?

问答题霍女士与吴先生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7年女儿吴小君出生。2000年,霍女士与吴先生先后到南非经商。在此期间,女儿吴小君留在国内交由吴先生的父母照顾。2002年,霍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双方协议女儿由吴先生抚养。2006年,吴先生在南非死亡,霍女士遂要求吴先生的父母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照顾,但遭拒绝。 吴先生的父母认为:吴小君出生后,一直由他们抚养照顾,而霍女士在2003年再婚后就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对于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从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孩子从小跟随他们生活至今,早已习惯。如果现在强行变更抚养权,让孩子随霍女士去南非重新生活,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好处。另外,吴小君年满10周岁,已具有相当的识别能力,其与霍女士的感情非常疏远,不可能与霍女士共同生活。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应考虑其个人意愿,而不应强迫其与不喜欢的人共同生活。此外,吴先生在2003年也已与贾女士再婚。再婚之后,霍女士也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如今吴先生虽已过世,但孩子还有继母贾女士,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应该是贾女士。为此,霍女士前来咨询女儿吴小君的抚养权问题。请根据案例回答以下问题:如果吴小君要求和祖父母一起生活,祖父母吴某和陈某能否获得监护权?

单选题杨女士2006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8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12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房产价值150万,其他家庭资产80万。2013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再婚,金先生带了一个九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如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吴先生父母均已过世。2014年6月金先生因病去世,二人家庭财产共计300万。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00万。金先生父亲在世。金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是()A父亲B父亲、小金C父亲、小金、杨女士D父亲、小金、杨女士、小吴

填空题吴先生的企业年金积累大约是( )元。(按吴先生的企业年金供款额一直不变计算)

单选题杨女士2006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8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12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房产价值150万,其他家庭资产80万。2013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再婚,金先生带了一个九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如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吴先生父母均已过世。2014年6月金先生因病去世,二人家庭财产共计300万。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00万。金先生父亲在世。杨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后,可分得()万元。A115B165C210D330

单选题杨女士2006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8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12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房产价值150万,其他家庭资产80万。2013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再婚,金先生带了一个九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如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吴先生父母均已过世。2014年6月金先生因病去世,二人家庭财产共计300万。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00万。金先生父亲在世。金先生去世后小吴可以继承()万元金先生的遗产。A0B87.5C125D175

多选题申通快递公司为吴先生承担邮寄电脑的快递业务时,曾明确指出吴先生对邮寄的电脑可以进行保价,如果未保价的话则邮寄的物品丢失只能按照一般物品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吴先生对此提醒没有在意。后来电脑在邮寄途中丢失,为此吴先生找到申通公司,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损害赔偿,关于该案例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A邮寄业务中的保价条款是属于格式条款B吴先生只能取得一般物品的损害赔偿金额C申通公司需要按照贵重物品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D关于申通邮寄业务中报价条款由于是减轻自己的责任,所以是无效的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