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空题绍兴初年,()提兵过吴,占此为韩蕲王府,俗呼韩园。
填空题
绍兴初年,()提兵过吴,占此为韩蕲王府,俗呼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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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韩某签订委托合同,代其处理商务事务,但因吴某太忙,经韩某同意,转委托丁某代行,则( )。A.就委托事务,韩菜须指示吴某并由其转达给丁某B.吴某须就丁某之一切行为承担责任C.就对丁某的选任,吴某应承担责任D.吴某不再就丁某的行为负责
农民王宝四、宋长林想进行长途运输赚点钱,但没有买车资金。两人便找到镇银行营业所的会计韩兵借钱。开始韩兵称:“贷款给个人买车从事贩运活动是违法的”,不同意借款,后来韩兵认为长途贩运很赚钱,便提出他可以提供贷款,但运输利润三人要平分。王宝四、宋长林表示同意后,韩兵便擅自采取贷款方式借给2人买车款2万元。案发后,韩兵的行为被定为( )。A.挪用公款罪B.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C.贪污罪D.侵占罪
韩洪宝、刘桂兰夫妇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韩玉平,长女韩玉英,次女韩玉珍。 1966年韩洪宝夫妇在A市购买房屋4间,建筑面积90平方米,1980年1月,韩玉平与李旭结婚,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并于1981年初生有一子韩坤,4月,韩玉平因车祸丧生。1981年9月,韩洪宝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韩洪宝去世后,刘桂兰与女儿韩玉英、韩玉珍共同生活。1995年,韩玉英结婚,搬到B市另过。1998年韩玉珍亦出嫁,刘桂兰独立生活。2002年6月,刘桂兰病故,其病故前,于2002年5月10日经A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全文如下:“将韩洪宝、刘桂兰所有的房屋在我死后都留给我的大女儿韩玉英”。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韩五英。刘桂兰去世后,其次女看见姐姐家境不好,声明将自己应有的房屋产权赠给韩玉英。李旭认为,韩玉平也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部分遗产,遂将韩玉英起诉到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问答题呼韩邪单于去世之后,按照匈奴风俗,王昭君如何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