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一商店租用一营业厅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一在逃犯,当追至李某的服装厅旁时,警车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服装厅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公安分局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在起诉前,曾与公安分局“协商赔偿”B.公安分局不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分局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C.公安分局不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按照行政补偿解决D.公安分局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李某在一商店租用一营业厅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一在逃犯,当追至李某的服装厅旁时,警车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服装厅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公安分局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在起诉前,曾与公安分局“协商赔偿”

B.公安分局不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分局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公安分局不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按照行政补偿解决

D.公安分局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相关考题:

某公安分局对有打人行为的李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被害人杨某认为处罚太轻,以该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改变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法院受理后,通知李某参加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对李某的处罚过轻,显失公平,可以变更对李某的行政处罚B.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停止对李某的处罚D.李某如果对处罚不服,可以提起反诉

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李某抓获有盗窃嫌疑的王某,因王某拒不说出自己真实姓名,李某用木棍将其殴打致伤。王某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应由( )承担国家赔偿义务。A.市公安局B.区治安联防队C.区公安分局D.李某

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由李某代王某购买一批服装。李某遂以自己的名义与莱厂签订了一份服装购买合同,该厂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李某是王某的代理人,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买卖合同当事人为某厂及李某B.买卖合同主体应为某厂与李某、王某C.买卖合同中王某、李某对某厂承担连带责任D.买卖合同中,若无确切证据该合同只约束李某与某厂,其主体应为王某与某厂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96~98 题:某区公安分局认为李某妨碍执行公务,对其处以5日行政拘留。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对其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李某提起行政诉讼。第 96 题 李某应以何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A.区公安分局B.市公安局C.区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D.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

原告刘某为一服装经营商户,在某市东风路大街15号租有一服装营业厅,并装修完毕。2004年2月28日,该市公安分局公安人员两人驾驶警车追捕一在逃犯,后者驾驶一辆奥迪车。当追至刘某的服装厅旁,警车为躲闪被追车辆,加之照顾路上行人,不慎将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损坏。事后公安机关与刘某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问题:1.警车撞坏服装厅橱窗玻璃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2.国家应否对该损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B.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C.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D.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李某抓获有盗窃嫌疑的王某,因王某拒不说出自己真实姓名,李某用木棍将其殴打致伤。王某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应由( )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A. 市公安局B. 区治安联防队C. 区公安分局D. 李某

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B: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C: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D: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2010年11月21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27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2010年12月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2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李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则:A:赔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人民检察院B:赔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公安分局和西城区人民检察院C:应当适用新《国家赔偿法》D:应当适用旧《国家赔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