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施?(  )[2017年真题]A裁定终结执行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单选题
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施?(  )[2017年真题]
A

裁定终结执行

B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C

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

D

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参考解析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好安逸”饭店为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法院判决支付给钱某的医疗费,故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合伙人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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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蓝天公司”,由甲、乙、丙合伙经营。丙未经甲、乙同意,以合伙组织的名义与丁签订了合同,后又违约。丁可以以谁为被告起诉()?A、甲、乙、丙B、丙C、甲、乙D、蓝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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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好吃”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孙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好吃”饭店支付了10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采取的处理措施是()A、裁定终结执行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但责任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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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C、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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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的确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万某、罗某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华科公司,但尚未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现该公司在经营中同金鹏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金鹏公司以万某、罗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BA电厂与B煤炭供销公司(独立法人)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A电厂已付款,但在交货日期前,B公司被其上级总公司C煤炭经营总公司决定撤销,尚未组织清算组织和注销手续。A电厂于是以B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在此期间,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为独立法人)。现乙公司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案中的被告应为丙公司或丁公司D刘某、关某、张某三人口头约定合伙开饭馆,刘某出资2万元添置设备,关某无偿提供房屋作铺面,张某负责炒菜,三人平分利润。后该饭店经核准登记,名称为“仙客来饭店”,正式开业。现“仙客来饭店”欠菜贩周某货款2万元到期不还,周某应该以“仙客来饭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单选题王某、李某和张某合伙开办一家饭店,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蔷薇饭店,王某为负责人,如果该饭店及其合伙人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A王某B王某、李某和张某C蔷薇饭店D李某和张某

多选题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的确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万某、罗某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华科公司,但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现该公司在经营中同金鹏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金鹏公司以万某、罗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BA电厂与B煤炭供销公司(独立法人)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A电厂已付款,但在交货日期前,B公司被其上级总公司C煤炭经营总公司撤销了,并由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在此期间,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为独立法人)。现乙公司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案中的被告应为丙公司或丁公司D刘某、关某、张某三人口头约定合伙开一饭馆,刘某出资2万元添置设备,关某无偿提供房屋作铺面,张某负责炒菜,三人平分利润。后该饭店经核准登记,名称为仙客来饭店,正式开业。现仙客来饭店欠菜贩周某货款2万元到期不还,周某应该以仙客来饭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